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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照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自2006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只能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各地、各部门过去未经国家同意,自行出台实施的各种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对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退休费 (退职生活费)按照以下办法计发: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照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
  1.离休人员按照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990元,副教授 540元,讲师350元。
  2.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列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二)退休人员
  1.退休人员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 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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