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6]19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和调整退休费比例计发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和今后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认真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不得变通政策规定,也不得扩大实施范围,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特别要注意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照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照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