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省人事厅、财政厅依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我省具体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实施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三)高层次人才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的具体措施及办法在国家制定政策规定后实施,各地、各部门不能自行制定和实施。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我省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并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明确岗位前,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在明确岗位前,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时间为一年。学徒期、熟练期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规定标准执行(附表七)。
  (三)自2006年7月1日起,招聘到驻地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在上述县(市、区)党委、政府驻地事业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在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
  (四)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工作人员聘任的职务(岗位)低于按照学历确定的定级工资对应岗位的,此次工资套改按学历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此后,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此办法只用于确定工资待遇,不作为新聘人员聘用职务(岗位)的依据。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附表八)。
  (二)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照国发[1983]68号、国发 [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 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2个薪级,浮动转固定的年限连续计算。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在国家有关配套方案出台前,暂按本人2006年 6月30日聘用的岗位比照同条件人员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五)经国务院或省、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家规定高定或奖励晋升了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薪级工资高定二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薪级工资高定一级。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不得重复高定薪级;非同一事迹荣获两个及以上劳模荣誉称号的,高定的工资最多不超过二个薪级。
  (六)由人事部选拔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二级。
  (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待聘、缓聘以及虽聘任但因个人原因不在岗的人员,暂按照本人原职务(岗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至本人待聘、缓聘或离岗时止,套改后的工资由单位记载。重新聘用或上岗后,再按照新聘任的岗位确定工资。上述人员现有关生活待遇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按照现聘岗位进行套改后,受降职处分的管理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一级;受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二级;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三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套改。
  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及被劳动教养等行政、刑事处罚,解除处罚或处罚期满后由原单位接收并聘用了正式工作岗位的,在以现聘岗位进行套改后,薪级工资低定四级。
  2.因受行政、刑事处罚,至2006年6月30日处罚期未满的人员,不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处罚期满原单位接收并正式聘用工作岗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十)受上述行政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低定了薪级工资的,以低定薪级工资最多的执行。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一)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地质、测绘、交通、水产等行业中野外、水上作业人员及体育运动员,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按照国家文件执行。
  九、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省直及中央驻滇各事业单位(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
  各州、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审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经费来源,按照事业单位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和坚决维护国家工资福利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不得自行制定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不得放宽规定的工资套改条件。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肃组织纪律,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岗位工资   │ │                 薪级工资                       │
├───┬────┤ ├───┬────┬───┬────┬──┬────┬───┬────┬───┬────┤
│岗 位│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薪级 │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标准│薪级 │工资标准│薪级 │工资标准│
├───┼────┤ ├───┼────┼───┼────┼──┼────┼───┼────┼───┼────┤
│ 一级│ 2800 │ │  1 │  80 │ 14 │  273 │ 27│  613 │ 40 │  1064│ 53 │  1720│
├───┼────┤ ├───┼────┼───┼────┼──┼────┼───┼────┼───┼────┤
│ 二级│  1900│ │  2 │  91 │ 15 │  295 │ 28│  643 │ 41 │  1109│ 54 │  1785│
├───┼────┤ ├───┼────┼───┼────┼──┼────┼───┼────┼───┼────┤
│ 三级│  1630│ │  3 │  102 │ 16 │  317 │ 29│  673 │ 42 │  1154│ 55 │  1850│
├───┼────┤ ├───┼────┼───┼────┼──┼────┼───┼────┼───┼────┤
│ 四级│  1420│ │  4 │  113 │ 17  │  341 │ 30│  703 │ 43 │  1199│ 56 │  1920│
├───┼────┤ ├───┼────┼───┼────┼──┼────┼───┼────┼───┼────┤
│ 五级│  1180│ │  5 │  125 │ 18 │  365 │ 31│  735 │ 44 │  1244│ 57 │  1990│
├───┼────┤ ├───┼────┼───┼────┼──┼────┼───┼────┼───┼────┤
│ 六级│  1040│ │  6 │  137 │ 19 │  391 │ 32│  767 │ 45 │  1289│ 58 │  2060│
├───┼────┤ ├───┼────┼───┼────┼──┼────┼───┼────┼───┼────┤
│ 七级│  930 │ │  7 │  151 │ 20 │  417 │ 33│  799 │ 46 │  1334│ 59 │  2130│
├───┼────┤ ├───┼────┼───┼────┼──┼────┼───┼────┼───┼────┤
│ 八级│  780 │ │  8 │  165 │ 21 │  443 │ 34│  834 │ 47 │  1384│ 60 │  2200│
├───┼────┤ ├───┼────┼───┼────┼──┼────┼───┼────┼───┼────┤
│ 九级│  730 │ │  9 │  181 │ 22 │  471 │ 35│  869 │ 48 │  1434│ 61 │  2280│
├───┼────┤ ├───┼────┼───┼────┼──┼────┼───┼────┼───┼────┤
│ 十级│  680 │ │ 10 │  197 │ 23 │  499 │ 36│  904 │ 49 │  1484│ 62 │  2360│
├───┼────┤ ├───┼────┼───┼────┼──┼────┼───┼────┼───┼────┤
│十一级│  620 │ │11  │  215 │ 24 │  527 │ 37│  944 │ 50 │  1534│ 63 │  2440│
├───┼────┤ ├───┼────┼───┼────┼──┼────┼───┼────┼───┼────┤
│十二级│  590 │ │ 12 │  233 │ 25 │  555 │ 38│  984 │ 51 │  1590│ 64 │  2520│
├───┼────┤ ├───┼────┼───┼────┼──┼────┼───┼────┼───┼────┤
│十三级│  550 │ │ 13 │  253 │ 26 │  583 │ 39│  1024│ 52 │  1655│ 65 │  2600│
└───┴────┘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