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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 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驻地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到上述县(市、区)驻地外的乡镇机关工作,高定二个级别工资档次。
  在上述地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含工作后取得相应学历的),套改的级别工资额低于当地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级别工资额的,执行当地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定级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当地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当地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照当地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列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中,使用机关行政编制或机关工勤人员编制的工人,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照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附表四)。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照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四、六)。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照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照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四、六)。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2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照本人学历对应的标准执行(附表七)。
  大中专及以上毕业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市、区)工作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可直接按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确定。学徒期、熟练期满合格后,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驻地工作的,高定1个岗位工资档次;到上述县(市、区)驻地外的乡镇机关工作,高定2个岗位工资档次。
  工人套改的岗位工资额,低于当地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定级岗位工资额的,执行当地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定级岗位工资额。
  四、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其转业时部队原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高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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