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简化成立担保机构审批程序。在省、州(市)、县(市、区)成立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分别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审批程序按照《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完善信用担保市场退出机制。研究和建立信用担保市场退出制度,出现巨大风险、经营难以维持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一定程序退出信用担保市场。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扶持。从省财政设立的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专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用于补充各级各类已成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息平台建设、资信系统建设、人员培训,支持担保机构业务开拓和创新等。省财政单独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并建立风险补偿和奖励、资本金补充等机制,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对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进行补偿,对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多、风险控制好的银行和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二)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其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公布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财政、税务等部门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抓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回访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实现担保企业可持续发展。允许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经营中小企业土地抵押融资担保业务。土地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政策,对需要担保的企业和个人办理土地抵押相关手续,支持担保机构经营土地抵押融资担保业务。允许中小企业以合法财产抵押或出质,为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抵 (质)押手续。允许担保机构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向委托人的非融资业务提供信用保证。允许担保机构在《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0)65号)规定范围内,开展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投资活动。允许和鼓励担保机构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创新,以实现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各级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担保行业开展金融创新。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