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资源共享的个人征信和企业资信系统。由省人民政府牵头,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整合现有工商、公安、财税、银行等部门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个人征信和企业资信系统。
(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财政)、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分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全部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范围。
(三)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再担保机构资本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竞标方式引入合作方;完善再担保机制,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整体担保能力,放大担保功能。
四、营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研究对策,采取措施,正确引导,解决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把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抓紧抓实。
(二)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组织保障。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经委,省工商联,省民政厅、工商局、公安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和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省工商联,省民政厅、工商局、经委和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国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手续;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要完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中小企业贷款不良情况及担保机构担保责任履行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日益扩展对企业的服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实现多方共赢。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促进成立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作和自律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维护担保机构合法权益;通过培训、信息融通、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通过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在州(市)一级设立担保机构,县级不再设立。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尽力创造条件,积极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合作,多方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大力支持社会资金投入现有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政府出资担保公司改革力度,通过企业参股、社会融资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推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能干预具体项目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