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
《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单位缴费档案和个人帐户,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记入相应帐户。
六、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加强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的检查。各部门分别实施检查的情况应当相互通告,避免交叉检查和重复检查,不得重复处罚。实施检查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发现缴费单位和个人少缴或者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私分和违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社会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
审计机关要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审计结果。
行政监察机关要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省政府法制办要把
《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全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进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