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高效便捷的缴费申报和征收机制
地方税务机关是
《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征收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在征收工作中,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到税费同步,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缴费服务。社会保险费实行自主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邮寄、电话、电子邮件等申报缴费方式,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额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开票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有异议的,先按照核定的数额缴纳,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理,用于缴存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银行不得超过2个。财政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支持,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分险种核算需求。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所开具的票据,将费款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在资金划拨后的次日内,及时按照规定传递征收票据。
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传递有关资料,合理确定征期对帐时间,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
《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费比例或标准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五、强化缴费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征收台帐和户籍档案,做到税费同征同管、全面监控、分类管理、定期分析。对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要重点监控。凡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对欠费原因综合分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确无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应继续采取措施清缴,并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要重点监控,掌握其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有缴费能力时,要及时催缴;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和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可以依照
《条例》第
十八条的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