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意见
(云政发[2006]19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
《条例》的施行,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宣传,充分认识贯彻
《条例》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改革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
《条例》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理解、支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进一步增强自觉依法缴费的意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能力,强化执法和服务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