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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三)充分发挥井口接待站的作用。井口接待员应协助群监员做好群监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群监员的上岗考核和事故隐患的建档登记工作,配合行政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群监员的职权
  (一)群监工作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搞好自主保安,制止“三违”行为。
  (二)经常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自觉参加安全培训。
  (三)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工作,在作业地点,对作业范围内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到安全后才开展作业。
  (四)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组织职工提安全合理化建议。
  (五)在作业中随时注意和观察作业现场范围内的情况,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坚决制止。
  (六)对生产设备、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整改。
  (七)在作业时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向矿调度室等部门反映情况,同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撤离危险区。
  (八)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
  (九)在工作结束时要认真填写当班群监员工作记录,把当班安全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记录好,交待好。
  (十)监督行政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向行政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十一)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上告,并要求严肃处理责任者。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各基层工会群监会应制定本单位群监员津贴的量化考核细则和发放办法。群监员工作津贴原则上每班6-10元。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煤矿工会、集团公司工会等,每年要对群安工作进行布置、检查对成绩突出的矿级群监会及先进群监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省煤矿工会监督检查委员会将定期表彰煤矿群众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省煤矿工会将定期对各基层工会群监会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先进工会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群监组织可以根据企业和工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会女工家属安全协管会,并开展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云南省煤矿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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