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安全检查,杜绝事故隐患。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并督促行政制定措施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劳动卫生和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向上级工会和行政部门报告,建议采取措施强制整改。
(六)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协助行政制定防范措施,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相应的建议。
(八)积极参加行政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坚持开展独立的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检查活动。对查处的隐患要认真填写《煤矿安全检查表》,逐条整改。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九)督促行政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和协助行政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十)按照单位规定标准认真落实劳动监督检查员各项待遇。
第五章 群监员
第十条 群监员的条件及职责
(一)在煤矿主要生产班组中必须设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以下称群监员)。在井口接待站设立专兼职井口接待员。
群监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矿级群监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群监员应由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本工种工龄,且有一定现场工作经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热爱群众安全工作,责任心强、敢于监督敢于管理的同志担任。
井口监督员由工作认真负责、热心安全工作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
(二)群监员应积极参加群监会组织开展的所有活动。每个工作日都要向井口接待站汇报现场安全情况,认真填写《煤矿安全检查表》,做好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监督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