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煤矿工会群监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群监工作例会和经验交流会;
(二)县(市、区)煤矿工会、集团公司工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不定期召开群众安全工作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工作,交流先进经验,推广好的做法;
(三)矿级工会每月召开一次群监会,在总结工作的同时,及时安排每月的群安工作;
(四)省煤矿工会群监会每年组织一次群众性安全大检查;县(市、区)煤矿工会、集团公司工会每半年组织一次群众性安全大检查;
(五)矿级群监会每季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月配合行政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并建立档案;
(六)矿级群监会每年进行一次群监组织充实完善,对群监员空岗的区队班组,要及时选拔配备群监员,保证工作的完整性、连续性;
(七)矿级群监会对群监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级工会群监会应积极争取同级党政和煤矿业主对群监工作的支持,对阻挠开展群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经常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工会。
第八条 各级工会群监会要认真做好上级安排的各项材料上报工作,对开展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形成文字的材料(会议记录、检查活动记录、工作总结等)要及时收集,建档管理。
第四章 群监会的职权
第九条 群监会的职权
(一)向职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守法教育。
监督和协助行政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卫生措施、计划以及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实施,对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安全状况长期不好、事故多发单位进行质询。
(二)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劳动安全和卫生状况和职工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职业卫生状况,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行政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的安全意见、建议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要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或有关部门讨论审议。督促和协助行政解决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