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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公告
(第4号)


  《云南省煤矿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1月9日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云南省煤矿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工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发挥工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作用,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落实,维护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和《全国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依法监督”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中,发挥群众监督的群防群治作用。

第二章 群监组织

  第三条 成立云南省煤矿工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煤矿工会劳动保护部。在主要产煤县(市、区)或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设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在煤矿的区队、班组设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小组和监督检查员。在井口设立专管或协管的井口群监员接待站。
  各级群监会(分会或小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群监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若干,委员5-7人。主任由工会领导担任。群监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群众安全工作的工会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一线群监员担任。
  各级工会生产劳动保护部门或专兼职群监。干部是各级工会群监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章 群监工作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群监工作制度,提高群监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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