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审核制度,即:
申请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后,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附件五)及需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二份,在2日内报当地交通运政管理处或昆明市维管处审查,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当地交通运政管理处或昆明市维管处应当在6日内,将申请材料等报省运管局车管处审核。车管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以《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的形式反馈给申请人所属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申请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后,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及需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一份,在2日内报当地交通运政管理处或昆明市维管处审核。当地交通运政管理处或昆明市维管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审核意见以《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的形式反馈给申请人所属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申请三类机动车维修及摩托车维修经营的,由受理申请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审核。
四、许可依据
全省汽车维修经营的许可依据为:《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GB/ T16739.2-2004)、《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189-2000)、《云南省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条件(试行)》(云交运[2006]508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许可依据为:《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其他要求按《云南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条件(试行)》(云运车发[2005)133号)执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许可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按标准执行。未制定标准的,按云南省地方标准或省交通厅、省运管局制定的相应开业条件执行。
五、许可决定
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决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内部审核意见表》的审核意见,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六)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七)。
三类机动车、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审查完后,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