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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通风等设备设施。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应与其地下空间配套使用。

  (四)安全出入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表内要求。

┌─────────────┬────────────────┬──────────┐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疏散走道净宽(米) │
│             │上的防火门和楼梯的净宽(米)  ├─────┬────┤
│             │                │单面布置房│双面布置│
│             │                │间    │房间  │
├─────────────┼────────────────┼─────┼────┤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1.40              │1.50   │1.60  │
│育场所          │                │     │    │
├─────────────┼────────────────┼─────┼────┤
│医院           │1.30              │1.40   │1.50  │
├─────────────┼────────────────┼─────┼────┤
│旅馆、餐厅、居住     │1.00              │1.20   │1.30  │
├─────────────┼────────────────┼─────┼────┤
│车间           │1.00              │1.20   │1.50  │
├─────────────┼────────────────┼─────┼────┤
│其它民用工程       │1.00              │1.20   │1.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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