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通风等设备设施。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应与其地下空间配套使用。
(四)安全出入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表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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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疏散走道净宽(米) │
│ │上的防火门和楼梯的净宽(米) ├─────┬────┤
│ │ │单面布置房│双面布置│
│ │ │间 │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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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1.40 │1.50 │1.60 │
│育场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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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1.30 │1.40 │1.50 │
├─────────────┼────────────────┼─────┼────┤
│旅馆、餐厅、居住 │1.00 │1.20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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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 │1.00 │1.20 │1.50 │
├─────────────┼────────────────┼─────┼────┤
│其它民用工程 │1.00 │1.20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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