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防发〔2006〕16号)
各区、县人防办、建委(房管局)、安全生产监督局:
为安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民防局、市建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经首都地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用于商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三)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坚持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