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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2.“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加盖位置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副本)”字样前的空白处。
  盖章后的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应一并在年审资料中留存。
  3.“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的加盖位置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空白处。
  (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管理
  1.已换发税务登记证并经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其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认定证书自换发年度次年1月1日起有效期三年。
  认定证书首页“税务登记证号码”栏,自左向右填写新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不足18位的应在末位号后全部划“*”;次页“编号”栏延用旧证书编号。
  2.已换发税务登记证并经年审不合格或申请取消自开票资格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再为其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专章。
  九、认定证书挂失补办手续
  自开票纳税人遗失认定证书的,应填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证件挂失补办申请表》,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补办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其情况属实的,按照原认定证书的编号为其补办新的认定证书。
  十、自开票纳税人“开票人专章”及“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加盖位置的调整
  (一)自开票纳税人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在除抵扣联外的其他联次正下方全部加盖“开票人专章”。
  (二)代开票单位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时,应在除抵扣联外的其他联次正下方全部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
  十一、货运发票纳税申报“票表比对”工作市局将另行通知。
  附件:1、启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报告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证件挂失补办申请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启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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