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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5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具体时间安排
  我市分步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系统”)。海淀区地方税务局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点运行货运系统,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统称“新版货运发票”);其他区、县局、分局根据税控器具的初始化登记等工作进度,以局为单位陆续推行使用货运系统并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全市范围内至2007年1月1日必须全部推行到位。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
  各局应适时填报《启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报告表》上报市局。
  2007年1月1日前,启用新版货运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监督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旧版货运发票和联运发票的封存情况,严禁同时开具新、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
  2007年1月1日(含)后,全部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及联运发票,旧税控装置及旧版发票的收缴工作市局另行通知。
  二、2006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
  为配合货运系统推行工作的开展,各局应于2006年11月底前完成2006年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年审工作的具体要求仍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对从事联运业务的,以其收取的全部货物运输劳务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自开票纳税人“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
  四、新旧税控系统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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