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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各类抚恤补助优待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可用社会捐助、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级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作为补充。

  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分开核算,并建立财政专户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补助资金执行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要严格审核享受医疗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资格,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纳费用等手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重点优抚对象,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商财政、民政部门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安排好有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县(市、区)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切实帮助解决。中央及省财政对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县及重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十一、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提高,由民政部门会商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相应的调整。

  十二、本实施意见(试行)待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再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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