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四、城镇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由统筹地区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五、农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七至十级残疾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含红失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60周岁以上在乡孤老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要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的标准要略高于安徽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将符合《关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指导意见》(皖卫字[2006]86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之中。接诊的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可能减少患者的费用负担。
八、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优惠、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应给予医疗补助。各地要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具体的医疗补助办法,由各地根据中央、省医疗补助情况和自身财力以及实际医疗保障水平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