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民优字[2006]190号)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解决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规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以及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应逐步构建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与国家基本医疗制度相衔接,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退休年龄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筹资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筹集,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