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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的通知

  到期贷款是指根据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的还款协议,在认定日期前应该偿还的贷款本息。
  实际违约本息=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且到上学年8月31日尚未偿还的实际贷款本息(已经进行了风险分摊处理的贷款本息不包括在内);
  违约率=实际违约本息÷到期贷款本息金额×100%。
  第六条 当实际违约率低于风险补偿比例时,高校按实际违约率作为风险补偿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
  高校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到期贷款本息×实际违约率×50%。
  第七条 当实际违约率等于风险补偿比例时,高校按风险补偿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
  高校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到期贷款本息×风险补偿比例×50%
  第八条 当实际违约率高于风险补偿比例时,学校先按风险补偿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再对违约额超过风险补偿部分按约定的分摊比例进行风险分摊,一并支付给经办银行。
  高校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到期贷款本息×风险补偿比例×50%
  高校应分摊的风险金额=到期贷款本息×(实际违约率-风险补偿比例)×高校与银行协议的风险分摊比例
  高校应支付款项=高校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高校应分摊的风险金额
  第九条 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银行要做“账销案存”处理,借款学生所欠本息及罚息仍由银行和高校继续负责催收,所催还的贷款本息要单独统计,并按协议确定的风险分摊比例返回给高校。返还方式是高校从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和当年应分摊的风险分摊金中抵扣。当银行应返还高校金额超过应支付给银行的金额时,超过部分返还给高校。
  第十条 经办银行按上述办法计算高校应承担的风险分摊金额,减去相应的返还金额,在高校确认后,经办银行逐级上报,由省分行汇总并在11月底前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市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20日前,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市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要及时核对各经办银行省分行报来的有关数据,将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经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给省级分行,并书面通知相应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分摊的具体数额。高校在12月底前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经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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