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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6〕86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监局,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根据“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当国家助学贷款实际违约率高于风险补偿比例时,超出部分由高校和经办银行按比例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各高校和经办银行共同商定。当实际违约率低于风险补偿比例时,按风险补偿比例计算超过实际违约金额部分奖励给高校和经办银行。
  第三条 风险分摊按发放贷款的时间分批次核算,每年一次。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明细数据分校分批进行统计,并完成与相应高校的核对工作。
  第四条 上一学年借款学生尚未进入还款期的,财政应将承担的50%的风险补偿金全部支付给经办银行。高校应承担的50%的风险补偿金暂不支付给经办银行,暂列“其他应付款-应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入账,待借款学生到还款期限,学校需与经办银行进行风险分摊计算时一并核算。
  第五条 上一学年已有借款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与经办银行要对到期贷款违约明细数据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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