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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年度检查和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年度检查和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科农字[2006]157号)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湖南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检查和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年度检查和验收暂行办法

  附件一: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二: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年度检查表

  附件三: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验收表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06年11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
年度检查和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工作,加强专项行动的年度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实施专项行动的年度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 专项行动年度检查

  第三条 专项行动年度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各试点县(市)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将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试点县(市)认真履行任务、如期完成目标。
  第四条 湖南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项行动执行情况实地检查,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第五条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年度检查和验收范围为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及投入情况。
  第六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年度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延期的现象,原因何在,是否办理过相关手续;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并通过鉴定,尚未结题的原因何在;专项资金是否按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项目完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它有关问题等。
  第七条 各试点县(市)在项目实施的第一年10月组织自查,按照提纲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一),填报《湖南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年度检查表》)(见附件二),并于10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检查表》及相关附件一式10份及有关电子文本报送湖南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年度检查表》是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决定能否对项目进行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湖南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提出项目综合意见,对项目执行效果好的,继续拨付相关资金;对于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则停止拨付。
  第九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试点县(市)需对项目任务书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首先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湖南省科技厅提出意见并上报科技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中止的,试点县(市)应及时提出申请,由湖南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清查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转,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落实承诺经费等行为的项目试点县(市),湖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科技部、财政部采取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试点县资格等措施。对终止项目的,试点县(市)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国家拨付的项目经费余额如数上交。

第三章 专项行动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试点县(市)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填报《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三)。省科技厅、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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