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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2007)

  二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交通路政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影响道路通行时的处置预案,共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消防工作和抢险救援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和应急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处置高速公路火灾、危险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对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以及公路、桥梁未达到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仍不组织养护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交通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合并修改后作为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行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控制车速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停放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服务区内非停车区域停车或者转运旅客、货物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通过施工路段不服从指挥或不按标志指示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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