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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7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确需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清场,退出临时用地。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工程,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证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

  (一)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河渠、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三)各类杆、管线工程;

  (四)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灯饰和建筑物室外装饰等工程。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开工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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