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行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违反本条例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控制车速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停放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收费站区停车及上下人员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服务区内非停车区域停车或者转运旅客、货物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通过施工路段不服从指挥或不按标志指示行驶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或者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行车道修车的;
(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和隧道内检修车辆的;
(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候车、行走或者乘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站立,以及在收费站区行走、滞留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十元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带离高速公路。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