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的车道为应急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行车道应当标明允许通行的车型及最高、最低行驶速度。
在设计时速一百二十公里的高速公路上,同方向有二条行车道的,左侧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只允许客车通行。同方向有三条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一百公里,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中间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同方向有四条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一百一十公里,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左侧第二条行车道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允许大、小客车通行。第三条行车道最低车速每小时八十公里,最高限速每小时一百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第四条行车道最高限速每小时一百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
在设计时速一百公里的高速公路上,同方向有二条行车道的,左侧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八十公里,只允许客车通行。同方向有三条行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中间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八十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
第三十三条 车辆应当根据自身车型及行驶速度使用相应的行车道。同方向只有二条行车道的,货运汽车可临时借用左侧行车道超越前车。
除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廊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停靠、排队。
第三十四条 车辆通过收费站安全岛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
在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一百米内应当按照标线行驶,不得变更行驶路线,但道口关闭的除外。
除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二百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除执勤民警及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在上述范围内行走、滞留。
禁止在服务区内非停车区域停车。禁止在服务区内转运旅客、货物。
通过施工路段的车辆应当谨慎驾驶,按照标志指示的速度、车道行驶,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禁止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禁止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驾驶车辆时禁止手持拨打、接听电话。
车辆载客、载货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装载量。
第三十六条 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