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采矿权的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发证管理权限进行,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发证。
(七)探矿权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合。
(八)煤矿资源整合按本方案要求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对整合后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函告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整合煤矿生产设计进行审批,督促煤矿整改、完善生产系统,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管理,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整合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有关问题。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和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市州,暂停其用地和矿业权的审批。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的监管,巩固矿产资源整合成果,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