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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湖南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南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规范矿山管理,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商有关部门,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为重点,对矿山企业依法占有的矿产资源以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整合原则
  (一)合理规划,优化布局。根据资源秉赋条件和矿山开采现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调整矿业权设置,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
  (二)规模开发,集约利用。通过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生产规模,使矿山开采规模与其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三)安全开采,保护环境。严格矿山安全评价,整合资源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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