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相对应的做好有关重大改革的牵头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的各项改革。
(四)重大政策任务。围绕《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调控引导社会资源。
1.财政政策。根据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的原则,努力促进全省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资金要向“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就业及社会保障、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领域和基础领域倾斜。(省财政厅负责)
2.税收政策。贯彻执行鼓励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快科技发展和增加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以及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税收政策。在有关税收法规授权的税收管理权限内,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及财力状况研究制定相应的地方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3.投资政策。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要根据事权的划分优先支持新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自主创新、基础设施、优势特色产业等重点领域;重点支持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以及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产业政策。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产业政策实施要点,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产业扩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经委、省国资委参与)
(五)重要规划任务。按照《纲要》确定的战略重点,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并实施相应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1.“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2.“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十一五”及2020年能源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4.“十一五”及2020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5.“十一五”及2020年城镇化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6.“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省科技厅牵头)
7.“十一五”人才规划。(省人事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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