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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外经贸局、各县(市)区政府在招商引资时要优先引进节能型项目,对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要予以杜绝。要强化项目监管,做好新项目的节能论证,制定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能耗标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四)突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 ,加大节能技改力度
  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对年耗能5000 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和监督。我市规模以上企业能耗占全部工业能耗的82%。要重点抓好10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增效,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企业、车间和班组。重点耗能企业要强化节能基础工作,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用能检验监测和审计制度、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建立能源管理员制度,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市经委、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和各行业办应加强对重点能耗企业节能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利用和管理水平。
  全面加大我市工业技改尤其是节能技改工作力度,引导、支持企业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开发高效节能新产品。要结合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业“三废”的利用率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率,推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
  (五)组织十大示范节能工程建设,带动全社会节能工作
  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组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通过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引导各用能单位积极参与示范节能工程建设,推动节能行动方案的实施。建设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改造示范工程10项,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示范工程5项,建设余热余压利用示范工程5项,建设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示范工程20项,建设能量系统优化示范工程5项,建设建筑节能示范工程6项,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工程4项,建设政府机构节能示范工程2项,建设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应用示范工程20项,建设农村节能示范村3个,建设大中型节能示范社区3个。
  五、强化节能管理工作的措施保障
  (一)设立节约能源办公室
  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挂靠市经委。市节能办主任由市经委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1)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部署和协调全市节能工作,研究制定节能政策措施;(2)组织实施高耗能行业市场准入和评定标准、节能招标采购具体办法;(3)组织节能企业、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认定,组织实施全市重点节能示范工程建设;(4)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组织并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监督节能目标和节能工作落实情况;(5)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培训,表彰节能先进;(6)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和企业开展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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