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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大力发展服务业,提升中心城区金融、商贸、旅游、会展、中介、代理、会计、律师、审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积极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创意经济。要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市场,完善服务业发展政策,扩大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加快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充实完善生活性服务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节能降耗工作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机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自主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与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构建节约型的发展模式、产业体系,促进集约发展、清洁发展、永续发展。要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主导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相互配套、分工协作、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结构,初步形成海西中心城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化服务业中心。
  (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调整工业产业结构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软件、光电、动漫、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我市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高效益、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工业和都市型工业,用高新技术、先进和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纺织、建材、食品、机械制造和工艺美术等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优化升级。要重点培育电子信息、汽车及配件、纺织和冶金等特色鲜明、辐射力大、竞争力强的四大产业集群。积极引导企业向“南北两翼”集聚发展,延伸产业链,促企业间、区域性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重污染的“五小企业”。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3号),对我市钢铁、水泥、烧碱等8个高耗能产业中属于限制、淘汰类企业分别实行差别电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不按期淘汰的高能耗、低效率、重污染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强化节能源头控制,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批制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市发改委、经委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基建、技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严格把关。建设部门对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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