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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

  七、强化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监管
  (一)明确职责。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抓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配套措施,完善政府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监管体系。
  (二)全面推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公交营运的企业均需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营运业务。现有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在取得公交企业经营许可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同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三)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抓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域的行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线路、文明车组及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按照《市政公用行业关键岗位服务规范》有关规定,切实搞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范化服务工作,积极推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文明服务公约,继续抓好城市公交领域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改进和调整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四)提高公交企业服务水平。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和美观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安全技术条件差的车辆。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维护保养工作,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八、积极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政策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公交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措施,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组织落实。要逐步实施“交通引导城市发展(TOD)”战略,促进城市规模、结构、布局和形态的合理发展。市交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及时搞好评估、检查和监督,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激励并引导做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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