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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政策扶持。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等。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等设施,凡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四、精心编制实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淄博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编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编制暂行规定》要求,针对我市组群式城市特色,尽快编制完成我市“十一五”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待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按程序报批。要正确处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的关系,科学确定公交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有效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统筹安排公共交通站点、线路、运力、换乘枢纽等设施,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要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在规划中预留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城市道路与城市公交客运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做好衔接,要优化路网、线网布局,使之相互协调。要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和私人车辆等多种出行方式间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实施总量控制。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五、着力搞好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一)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确保资金和建设责任的落实。要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完善站台、候车亭等配套设施。优先建设与清洁能源汽车、电动汽车配套的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要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为群众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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