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毁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五)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和高压线;
(六)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或搭建设施;
(七)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八)其他侵占、破坏、损坏公路,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已经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相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审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抢种农作物。对非法抢建、抢种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清除,不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合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埋设的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商其所有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拆除。拆除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合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十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征得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等设施的;
(四)在大中型公路桥梁10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建设浮桥、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以及修建影响或者危及桥梁安全设施的;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六)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七)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实施本条第(一)、(二)项建设工程和修建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还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第五十一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经检测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