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健全、落实。区县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县长办公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加大公共消防安全投入,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实行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分工负责制。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明确,建立健全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安监、监察、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经贸、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人防、广电等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城市消防与规划建设同步发展。2008年完成《淄博市城市消防规划》修订工作。各区县、高新区2007年完成60%的乡镇消防规划编制,2008年完成全部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城市功能划分及相关专业规划的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规划布局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及消防通信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率达到95%以上。各区县、高新区城区按每个消防站保护范围不大于7平方公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消防站,并配齐合同制消防员。
4.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消防部队装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上级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消防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消防站建设及其维护资金,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和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按照公安部《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规定和要求,配足配齐侦检、破拆、警戒、救生、堵漏、排烟照明器材和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逐步配齐大功率水罐车、云梯车、高喷车、泡沫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和处置化学灾害事故所需的特种消防装备。
5.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效。各级政府适时部署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达到火灾隐患“减少存量、不增新量”。同时,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整改责任制等长效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辖区内无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