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
(苏价农[2007]3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全省农村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各级价格部门积极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减负增收,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仍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对公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工作松懈;二是动态管理不到位,公示内容更换不及时。三是公示形式老套,仍然是老模式,老办法,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为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公示的主动性
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减轻农民负担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地方乱收费有所抬头;一些支农惠农政策不能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有些地方在拆迁安置和失地农民补偿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示制度,巩固公示成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更新公示内容,扩大公示范围
(一)凡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要进行公示。
(二)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计划生育收费、农民外出务工收费、农用车辆收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水价、电价、医疗价格、殡葬收费、电信收费、有线电视收费等在乡镇政府或收费单位要进行重点公示。
(三)对农民普遍关心的国家给予农民的优惠政策,如减免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粮食保护价、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补贴,以及一事一议的标准等,要列入公示内容。
(四)对不合理的或歧视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及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