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强
2007年1月9日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的指导和协调,通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电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电力发展规划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电力建设与电力负荷需求相适应、适当超前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五条 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需要,统筹安排并预留电力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七条 电力企业兴建电力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电力企业提出的申请及相关资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