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 l 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 500 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 10 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 10 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 3.4 万吨(含) -10 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醋:日产 300 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 1500 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 5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调水 10 万吨(含) -50 万吨(不含)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供水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汽车加油(气)站、民用液化气(网)站、供热(清洁供热)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自建用房项目及城市规划区内和跨区(县、市、开发区)的城市道桥工程、公用事业工程、水系改造工程、环境治理工程等城建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