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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 20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 20 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 PTA 、 PX 、 Mnl 、 TDI 项目,以及 PTA 、 PX 改造能力超过年产 10 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 10 万吨(含) -50 万吨(不含)钾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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