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对应向政府申报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同意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为不履行核准手续及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铁西新区、浑南新区、农业高新区、棋盘山旅游区享受市级核准管理权限。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核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2006年2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
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