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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或省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申报单位须将《报告》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时需参考项目所在地区县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需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直企业(含市直属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在进行评估时,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接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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