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批准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目录》之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沈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有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参照国家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写。
第七条 《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应附招标事项核准内容。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二)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批复;
(四)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为方便项目单位办理相关预审手续,应项目单位的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行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