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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沈发改发[2006]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附后),市、区、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应按本市目录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准。《目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条 市及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经济委员会(贸发局)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市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建立全市投资核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市经委、各区、县(市)、开发区项目核准机关在做好项目核准工作的同时,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月办理核准项目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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