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外[2006]29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
自《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根据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在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增加教育供给的多样化、加快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存在着办学指导思想不明、未经批准擅自违规办学、教育管理松散、质量意识不强以及高收费、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情况。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要严格遵照《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包括与港澳台举办的机构和项目,下同)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当纳入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须满足同批次录取的要求,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招收高考落榜生。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按审批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非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请各高校根据通知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校根据本通知要求,就招生、教学、管理、收费、证书发放等五方面问题进行一次自查,并于5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厅外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