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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村内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资出劳。
  三、筹资筹劳的程序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前制订计划,作出预算,提请村民(社员)会议或经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后执行。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须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
  四、筹资筹劳的使用
  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村内基本建设和环境卫生改善等村集体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在农闲期间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筹资筹劳用途,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村集体公益事业开支。
  五、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和管理。
  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监督。
  筹资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后应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竣工决算情况应在下一年度的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上通过。
  实行本办法后,除遇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要求农民出资和无偿出劳。农民或村级组织有权拒绝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答复。
  未经批准或超限额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以及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及时退还资金,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县级有关部门公布的工价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
  农民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的,应对其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村内筹资筹劳管理方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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