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废止浙江省农业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村内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农经发〔2005〕1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关于村内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实施意见》已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关于村内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实施意见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村内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实施意见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和深入,我省于2004年全面取消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5〕7号文件,从2005年起,全省逐步取消固定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金,同时将原“一事一议”筹劳办法改为筹资和筹劳。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筹劳,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在三年内全面取消固定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金。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和对象
因兴办村集体公益事业需要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的,应严格按照“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
筹资筹劳对象限于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筹劳标准。
筹资:省定的24个经济欠发达县(市)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20元;其他县(市、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40元。
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以资代劳工价按照县级有关部门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
未全面取消向农民收取村提留金的地方,不得按本意见向农民筹资。
二、筹资筹劳的减免规定
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烈军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
对因病、因残、因伤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提议,本村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