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订计划。村级组织年初或事前就当年需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事项制订计划;
2、形成初步方案。计划制订后,必须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和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
3、初步方案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
4、审核通过的方案,正式提请村民(社员)会议或经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形成正式方案;
5、正式方案和决议的会议纪录报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6、正式方案于形成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筹资筹劳的标准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要求筹资(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年初公布的以资代劳每工价格标准进行折算)。从2006年开始,可以分年筹资,也可以几年累计筹资(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四、筹资筹劳的减免规定
现役军人、军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扶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低保户可不承担出资任务。
对因病、因残、因伤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本村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五、筹资筹劳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村级组织对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做到一事一决算,并统一使用村级组织统一收据,建立出资、出劳登记专账。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社员)会议或者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农闲期间。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级组织书面提出。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群众支持的地方,今后政府扶持补助资金将予以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