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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废止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农经发[200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
浙江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村一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决定从2006年起全省全面取消固定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金(即农户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不再收取土地承包费),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和范围

  兴办村民集体直接受益的生产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管理的原则。

  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限于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

  筹资筹劳范围:只限于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桥梁修建、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环境卫生改善、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1、非本村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2、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

  3、偿还村级债务、兴办企业亏损等其他不属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

  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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